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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指南(试行)》的通知

  若购回交易的证券账户、证券代码和证券数量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未到期明细不一致,该笔购回交易为无效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作后续证券、资金划付处理。
  (八)会员应确保客户在约定购回业务未全部了结前,不能改变其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关系。
  二、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
  进行每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会员须与客户书面签署本次交易的《交易协议书》,列明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的要素。会员根据《交易协议书》提交双方的交易申报,由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有以下四种申报业务:初始交易申报、初始交易撤单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购回交易撤单申报。会员系统必须严格按照本所发布的接口规格说明书进行填写。
  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初始交易代码、合同编号、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
  成交回报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初始交易代码、合同编号、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
  购回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购回交易代码、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初始交易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
  成交回报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购回交易代码、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初始交易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
  购回日标的证券停牌的,不影响购回交易的进行。
  会员系统应向投资者提供交易查询、待购回交易明细等查询服务。
  三、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权益登记日根据初始交易有效成交结果将会员专用证券账户中生成的相应权益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其中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持有人权利由客户自行行使。
  待购回期间,因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影响前条规定的股东或持有人权益划转的,则同一证券品种的该项权益全部留存于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内。由此引发的税收及相关权益的处理由会员和客户自行协商解决。
  上述影响权益划转情形解除后,若会员与客户协商后需要将留存在约定购回证券交易专用账户内的相关权益或证券(如送股、转增股份)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的,会员可向本所交易管理部提交约定购回证券交易专用账户内相关证券(权益)划转书面申请(见附件二),并提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相关申报要素出具的查询确认单。相关划转申报要素应与相关初始交易和权益派发数据一致。
  在确认相关材料形式完备后,本所于交易日11:30前将证券(权益)划转书面通知发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当日对相关权益或证券进行冻结处理,冻结成功的,则于冻结日的次一交易日将已冻结权益或证券从专用证券账户划至客户的证券账户。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协助划转证券和权益过程中,会员专用证券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则该账户内被司法冻结证券品种的权益和证券都不予划转。本所交易管理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反馈的处理结果后,转告相关会员。
  待购回期间,会员不得就标的证券主动行使股东或持有人权利,但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行使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而享有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应当在《客户协议》中约定权利行使的程序和方式。
  四、终止购回交易申请
  根据《实施细则》,会员应根据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和本所要求的格式,向本所书面提交终止购回的申报。
  终止购回申报符合相关格式要求的,该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终止,会员与客户不再进行购回交易。专用证券账户中的相应标的证券及其相关权益,于次一交易日日终划转至会员的证券处置账户,但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中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出现其他情形导致无法划转的除外。
  会员申报终止购回交易的,应向本所交易管理部提交《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终止购回交易申请》(见附件三),并提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相关申报要素出具的查询确认单。本所于交易日13:00前收到会员终止购回交易书面申报,在确认相关终止购回申报符合相关格式要求的,于当日将终止约定购回交易书面通知发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一交易日将该笔交易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未到期明细中删除,并将终止购回交易对应的标的证券(包括留存于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相关权益)划转至证券处置账户。本所交易管理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反馈的处理结果后,转告相关会员。
  若上述相关标的证券同一证券品种存在司法冻结、扣划或在次一交易日发生司法冻结、扣划情形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终止相应购回交易,但相关标的证券及当日发生的权益不予划转。
  上述影响证券划转情形解除后,若会员与客户协商后需要将留存在证券公司专用账户内的相关证券或权益划转的,会员可向本所交易管理部提交约定购回证券交易专用账户内相关证券(权益)划转书面申请(见附件二),并提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相关申报要素出具的查询确认单。相关划转申报要素应与相关终止购回交易要素一致。
  对于因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进行申报终止购回交易的,会员对划转至证券处置账户内的证券进行处置时应遵守《实施细则》和本指南“第四章-违约处置”规定。除上述原因外的终止购回交易,会员应按照《客户协议》或是与客户协商结果对划转至证券处置账户内的证券进行处置。

第四章 违约处置


  因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会员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报告本所,并与客户协商延期购回。协商不成或无法延期购回的,可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申请终止购回交易,具体办理参见本指南“第三章-四、终止购回交易申请”;
  (二)会员应当及时通知客户,按照《客户协议》约定协商处置该笔购回交易所涉全部标的证券;
  (三)会员可向本所交易管理部提交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书面申请。
  1、会员与客户应就违约处置事宜协商一致的,提交书面申请应包括双方共同签署的违约处置申请、会员承诺书和合规意见书等相关材料,书面申请文件应加盖申请会员公章,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会员承诺书签字,并做出如下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对于会员与客户就违约处置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情形,或会员无法通过《客户协议》约定的方式与客户取得联系的,会员单方提交违约处置申请,应提供相关诉讼或仲裁的司法文书;
  3、违约处置应与相关初始交易的成交编号、初始交易日、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要素一致,处置应为相应购回交易所涉全部标的证券。
  (四)本所确认会员提交的违约处置申请及相关材料形式完备后,会员方可在次一交易日起,按照《客户协议》约定卖出全部标的证券,以抵偿客户应付金额,剩余金额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五)违约处置完成后,证券公司应当将违约处置结果向本所交易管理部备案。

第五章 会员内部控制

  会员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一、会员业务管理制度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内部控制机制,防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有关各类风险。除《实施细则》要求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以及评估与控制体系以外,会员还应当针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
  (一)证券公司应对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建立客户资质审查制度,审查内容包括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资质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二)与客户签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前,会员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本所《实施细则》等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客户注意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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