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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会员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报告

  第四十六条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
  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第四十八条 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当月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九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十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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