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证债字〔2011〕244号 2011年12月23日)
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交易,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规则》、《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对不同特征和风险特性的债券交易品种做出分类,并区别不同产品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参与相应类型债券交易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会员应当了解和评估客户对债券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以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相应类型的债券交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四条 投资者参与本所债券市场交易,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第二章 债券市场投资者分类管理
第五条 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第六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所下列债券产品的交易:
(一)国债;
(二)地方政府债;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