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综合评估各项指标的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能确认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

  第六条 对符合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其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并填写《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详见附件1)。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本所网站债券专区在线提交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账户名单,具体填报方式见附件2。

第二节 专业投资者评估标准

  第八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证券公司应确认该投资者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九条 机构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证券公司应确认该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其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机构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最新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成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本所提供的最新题库编制试卷,组织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相关业务人员参加债券投资基础知识测试。题库及答案可从本所网站会员专区和债券专区获取。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知识测试人员。

  第十二条 测试完成后,知识测试人员根据从本所网站获取的答案对试卷进行评分。知识测试人员和参加测试的人员应当在试卷上签字确认。

  投资者测试得分不低于80分的,证券公司方可确认其通过测试。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经继续培训后,证券公司可以再次组织其参加测试。

  第十四条 投资者申请成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应具有最近3年累计10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1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1笔成交记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