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上证债字〔2012〕1号 日期:2012年1月4日)
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本所制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会员单位应根据《指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相关工作制度,起草《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并在2012年1月2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至本所债券业务部。
二、请各会员单位在2012年1月31日前将首批审核通过的专业投资者账户资料通过本所债券专区报至本所备案。
三、各会员单位应及时做好技术准备,切实加强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障债券交易的正常进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证券公司业务操作,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规则》、《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申请资料,全面履行评估职责,严格执行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二章 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第一节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基本要求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债券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净资产、债券投资基础知识测试、债券交易投资经验等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成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