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和对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及时制止违规违章行为。要严格监理工作日志记录制度,切实规范监理行为,努力提高监管效果。
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应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切实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要明确工作重点,有计划地安排部署好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安全检查,严格整改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切实规范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已投入运行工程,要完善运行管理制度,加强调度管理和运行人员教育培训,落实巡视检查责任制,明确巡查重点和工作要求,加强对运行设施、设备的检查检测,严防事故发生。
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建管局)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要配强干部和管理人员,确保工作有人负责、监管全面到位。
各参建单位应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法,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记录。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建管局)、各项目法人每季度要组织一次管段内的全面检查;监理和施工单位应每周进行周检和日常安全巡检;根据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各参建单位应不失时机的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要突出重点,认真部署做好重要节庆日、汛期、冬季施工等关键时段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生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
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积极探索奖励约束机制,严格奖惩,努力形成各单位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的工作氛围,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安全生产考核要坚持日常检查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要将日常检查、稽察结果和考核情况作为重要依据纳入年终考核内容,确保考核工作取得实效。要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科学、严谨、依法、实事求是地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处理结果纳入信用管理平台。对瞒报、迟报、漏报事故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四、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