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期间,每艘适用船舶应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四、检查内容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客渡船舶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否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文书及相关资料;
(二)是否配备合格船员、渡工,并满足配员要求;
(三)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等相关设备,设备是否功能正常,立即可用;
(四)船舶机器设备(包括主机、辅助机械、系缆设备、起锚设备和舵机设备等)是否功能良好;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合适的位置标明、勘划或标识相关的识别标志等;
(六)是否按照规定配备助航设备及号灯、号型,设备是否功能正常;
(七)是否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相关负责人及船员是否熟悉安全责任及安全管理制度;
(八)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定额内装载旅客和车辆;是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确保上下旅客、车辆的安全;
(九)载运危险货物时,是否满足危险货物运输要求,是否存在违规运输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的现象;是否采取措施杜绝旅客违规携带危险品乘渡现象;
(十)是否建立应急部署制度,落实应急部署要求,并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应急训练、演习;
(十一)渡口陆域及附近水域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渡船靠、离泊安全的障碍物或设施。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本次安全专项检查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客渡船舶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二)各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向客渡船舶所在地政府及客渡船舶经营人、管理人、船员、渡工等宣传此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宣传客渡船舶安全知识和客渡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结合客渡船舶事故的沉痛教训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营造“客渡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各单位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及交通、安监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可采用与负有渡运安全监管责任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的形式。也鼓励本次检查活动与其他相关检查一并安排部署和实施。
(四)各单位要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和安全隐患处置工作。在开展客渡船舶安全专项检查中,检查员要填写《全国客渡船舶安全专项检查表》(附件1),并得到渡口所在地安全管理责任人或客渡船舶船长(渡工)的签名确认。对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对适用配备《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薄》的船舶,检查员要填写《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并在《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上注明“2012年全国客渡船舶安全专项检查”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