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装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省(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上海、江苏、浙江、长江、广东、广西、黑龙江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广西壮族自治区船舶检验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内河航运的有关要求,保障内河航行安全,推动内河船舶安装船载自动识别系统工作,我局制定了《船舶安装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补助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批次补助实施时间截止至2012年4月30日。
二、本批次补助方式为政府采购设备,组织免费为船舶用户安装上船。
三、本批次补助实施范围为航行于内河四级及以上高等级航道(包括黑龙江和松花江水系、京杭运河与淮河水系、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长江水系、珠江水系以及澜沧江-湄公河水域)100总吨以下的客船(包括客滚船、客渡船、高速客船和旅游船),具体分配数量见附表。
四、本批次补助船舶以各单位根据《关于统计内河航行客船数量的紧急通知》(海便函[2011]826号)文件要求上报的本辖区登记的船舶数据清单为基础,原则上选取本辖区100总吨及以下、在AIS基站覆盖范围运营的客船,允许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不得超出所报清单范围。其中,黑龙江海事局优先考虑中俄界河国际航行运输船舶,云南省地方海事局优先考虑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行运输船舶。
五、请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明确项目协调人和联络人,其中协调人为各单位负责本项目的分管领导,联络人为各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和日常联络的部门负责人。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于2012年2月20日前将船舶安装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补助实施方案书面上报部海事局。
六、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将工作总结于2012年5月10日前上报部海事局,同时按《船舶安装AIS补助设备统计单》(附件3)格式上报统计汇总清单。
七、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