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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组织清算2011年煤层气开发利用补贴资金和上报2012年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组织清算2011年煤层气开发利用补贴资金和上报2012年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的通知
(财建便函[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精神,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做好煤层气(瓦斯,以下简称煤层气)开发利用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煤层气开发利用补贴资金清算

  (一)根据《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关于组织申报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办建[2011]35号)规定条件和2011年煤层气实际抽采利用情况,企业提出2011年煤层气抽采利用补贴资金清算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煤层气的开采、销售、自用等,填制《煤层气抽采利用财政补贴资金清算表》、《煤层气抽采情况表》、《煤层气利用情况表》(分别见附件1、2、3),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首次享受补贴的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采矿证或探矿权许可证的复印件及相关有效凭证。

  (二)地方企业于2月底前将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所在地财政部门对清算项目进行核实,填制《煤层气抽采利用财政补贴资金清算汇总表》(见附件4),于3月15日前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企业清算表及相关凭证材料一并于4月底前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中央企业于2月底前将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项目所在地专员办,经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于4月底前报财政部。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专员办应按有关政策要求,严格把关,结合企业定期上报当地有关部门的煤层气抽采利用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质询、查阅原始凭证等方式,重点审核企业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申请清算企业及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补贴资金是否合理等。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将扣回补贴资金,并取消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视情况将有关材料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把关不严、审核不力,导致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的地区,将按规定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扣缴补贴资金以及暂停该地区中央财政可再生能源补助资金申报资格等处罚。

  二、2012年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预计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结合2011年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和企业2012年生产经营及煤层气抽采利用计划,预计本省(区、市)2012年全年煤层气开发利用量及财政补贴资金需求,并填写《2012年煤层气抽采利用预计情况表》(见附件5),与清算情况一并上报。

  附件:1、煤层气抽采利用财政补贴资金清算表

  2、煤层气抽采情况表

  3、煤层气利用情况表

  4、煤层气抽采利用财政补贴资金清算汇总表

  5、2012年煤层气抽采利用预计情况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1:煤层气抽采利用财政补贴资金清算表
  (二O一  年度)
  企业名称(盖章): 计量单位:标准立方米
煤层气抽采情况符合补贴条件的煤层气利用情况
地面抽采与加工地面抽采量 1、销售气量小计 
地面运行井数(口)年初    非上网发电用气销量 
年末    居民燃料用气销量 
集气站数(个)年初    锅炉燃料用气销量 
年末    汽车燃料用气销量 
压缩站数(座)年初    其他用气销量 
年末 2、自用气量小计 
井下抽采量    非上网发电用气量 
井下抽采矿井数年初    职工生活燃料用气量 
年末    锅炉燃料用气量 
合计抽采量    其他用气量 
实际利用总量 3、免费外供气量小计 
其中:上网发电用气量    非上网发电用气量 
申请补贴的煤层气数量    居民燃料用气量 
应补贴资金    锅炉燃料用气量 
已预拨补贴资金    其他用气量 
结余或欠拨补贴资金 合计利用量 
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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