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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四)推进专业评价。深化博物馆评估定级,完善博物馆基本标准,建立博物馆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政府、行业和社会联合参与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绩效考评实施优胜劣汰。严格评估要求,控制和稳定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数量和构成比例。整合博物馆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及资源,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博物馆业务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探索与国际高水平博物馆评价机构合作,形成中国特色博物馆评价模式,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建立博物馆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加强博物馆监督检查,完善博物馆问责机制。
  (五)加强行业协作和自律。完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博物馆服务专业机构的准入、资助、监管制度,培育博物馆服务专业机构,建立健全协调运行机制,积极发挥博物馆服务机构在博物馆公共治理和运行中的作用。重点加强中国博物馆协会能力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切实履行博物馆行业协作协调自律职能。
  (六)促进社会参与。规范社会参与决策程序,重大博物馆政策出台前要公开讨论,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加强博物馆改革和发展重大事项咨询论证,提高政府重大博物馆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健全博物馆事务公开制度,接受博物馆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形成依法办馆、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局面。
  二、深化办馆体制改革
  (一)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馆主体多元、办馆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馆体制,形成国有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共同发展的格局,进一步激发博物馆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需求。
  (二)深化国有博物馆办馆体制改革,探索多种形式,加强优质博物馆文化资源整合,增强办馆活力,提高办馆效益。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发挥省级以上博物馆和国家一级博物馆的区域辐射作用,开展国有博物馆联合办馆、委托管理等试验,推进对中小型博物馆的连锁和代管,构建博物馆协作网,并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国有博物馆办馆,扶持薄弱博物馆发展,提高办馆水平。
  (三)健全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博物馆领域,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博物馆。鼓励公平竞争,政府委托民办博物馆承担有关遗产保护、研究、展示任务,拨付项目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博物馆。完善民办博物馆管理和运行机制,鼓励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支持民办博物馆创新办馆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成为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的有益补充。政府对发展民办博物馆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四)依法管理民办博物馆。文物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民办博物馆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规范民办博物馆法人登记。完善民办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博物馆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保障馆长依法行使职权,逐步推进监事制度。探索民办博物馆督导制度。依法明确民办博物馆变更、退出机制。切实落实民办博物馆法人财产权。建立民办博物馆办馆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博物馆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评估。引导民办博物馆健全功能,提升专业品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博物馆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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