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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明确LNG燃料动力船舶改造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明确LNG燃料动力船舶改造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船检〔2012〕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的要求,LNG替代传统燃油作为船舶动力燃料(以下简称“油改气”)已引起各界关注。前一段时间,在缺乏有关管理法规、技术规范的情况下,基层海事、船检部门积极推动对部分内河船舶开展油改气改造试点工作;由于这些船舶油改气试点均为基层单位推动,缺乏统筹考虑,为统一做法,我局多次召开会议对船舶油改气改造和检验工作进行研讨,并于2011年7月下发了《内河船舶气体燃料动力改造和检验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纪要》下发后,相关单位对已开展的油改气项目进行了总结和再认识,意识到船舶油改气不同于汽车油改气,尚有很多安全、技术问题需要深入研究、论证,并通过试点给予验证。
  为进一步加强对船舶油改气改造试点工作的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及油改气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在有关安全、技术问题论证阶段及相应管理法规、技术规范出台前,油改气试点将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现阶段我局将对在2011年底前已完成技术改造船舶的试点方案进行核准,请各试点业主单位按要求补报有关试点方案;原则上待上述船舶试点营运一段时间(3-6个月)取得一定的试点经验后,我局再受理其他船舶的试点申请。
  二、申请船舶进行试点的业主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诚信守法,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区级以上(含区级)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三、试点业主单位应尽可能选择新建造船舶进行油改气试点;如选择现有船舶进行改造,所选择的船舶应是技术状况好、有代表性的船舶,且船龄原则控制在7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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