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加强救助设备装备的配备。按照《海事巡逻船舶专用设备配备规定(试行)》,做好执法船艇巡航监管、搜寻和人命救助设备的配备,加强执法船艇溢油监视监测、溢油漂移预测以及防污染事故调查取证等设备的配备。根据巡航救助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定位、救生以及人员防护设备,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设备配备标准,增加夜间监管、搜寻和人命救助的能力。为飞行器配备必要的监视、取证设备以及可抛投的救生设备、信号设备、漂移定位设备,提高飞行器的应急救助能力。
15.推进空中巡航力量建设。通过自购和租用飞机,发展包括固定翼、直升机、无人机等多种机型的海事空巡队伍,提高海事监管效率和快速反应能力。自购飞机可先采取委托代管方式,再逐步引进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七)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巡航救助一体化建设能力
16.推行执法船艇半军事化管理。制定严格的执法船艇半军事化管理工作规范,加强职工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巡航救助队伍规范化管理和军事化训练,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着力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敢打敢拼的巡航救助队伍,以适应复杂海况下开展救助工作的需要,确保巡航救助队伍在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
17.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各类水上突发事件经常性应急演练,通过开展桌面推演、现场实战演练等,加强相关部门和人员之间的协同配合,检验巡航救助人员的技能水平以及装备、信息化建设与巡航救助一体化的适应性,不断提高巡航救助技能,不断提高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18.加强执法船艇船员管理。完善海事执法船艇船员招录、调派制度,保障船员合法权益,维护船员队伍稳定。在新船立项建造时,同步解决船员配备问题,根据当地工资水平,合理确定出海补贴标准和聘用制船员的工资、福利标准。探索推行区域船员统一管理机制,保障船员正常休假,确保执法船艇满足最低配员要求。
19.建立执法人员与船员交流制度。鼓励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的执法人员到执法船艇任职,鼓励执法人员考取船员适任证书,鼓励执法船船员外派,全面提高船员的航海技能和整体素质。建立执法人员与船员交流制度,推进执法人员与船员的兼职和定期交流,保证执法人员、船员的船上服务资历,保证执法人员和船员的适任证书持续有效。
(八)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巡航救助一体化建设水平
20.建立巡航救助一体化智能信息终端。在海事信息化系统顶层设计框架下,综合运用监控、自动识别、通信和信息技术,整合船舶动态信息、静态监管信息、安全信息、救助资源和通航环境信息,确保各类信息得以有效传递和共享,促进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协调行动。要以地理信息系统(GIS)为平台,建设具有动态监控、智能巡航、科学调度、搜救辅助等功能的巡航救助一体化智能信息终端,提高信息的综合利用效率和智能化水平,为巡航救助一体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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