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查清问题产品源头和流向,责成行政相对人追回问题产品,并及时通知问题产品流向地的相关部门。属于缺陷产品召回范围的产品,应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依法做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
十、对于涉嫌在食品生产加工中故意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的以及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重大突发产品质量违法案件,要坚决按照《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14号)和《国家质检总局 公安部关于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十一、重大突发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引发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在第一时间迅速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
突发事件应对法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涉及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按照
食品安全法、《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涉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按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十二、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对重大突发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案件办结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工作总结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案件违法事实、查处情况、移送公安机关情况、报告地方政府和通报有关部门情况、信息发布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建议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