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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重大突发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通过以上途径获取、属于重大突发产品质量违法案件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单位负责人。

  五、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控制违法行为。案件承办人员受领任务后,应当于第一时间赶赴并在12小时之内到达现场;若案发地为偏远乡村(山区)或时间安排确有困难的,应当在24小时之内达到现场;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六、案件承办人员现场检查时应及时调查取证,初步查清涉嫌产品的范围,对涉嫌产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初步检查结束后2小时内,向单位负责人作出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企业、涉案物品及数量、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案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处置意见、建议等。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七、案件承办单位对重大突发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尽早定性,判定案件违法性质。对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迅速报请立案,开展全面调查,并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对涉案企业、产品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八、案件发生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研究信息发布的方式和时机,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防止虚假信息蔓延。对外通报和发布信息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严格遵守重要信息发布报告制度和新闻宣传纪律。对于国内外媒体已经报道、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查办进展情况的信息发布,要事先将发布方案和口径逐级报总局新闻办审核;事件紧迫的,可以电话报告、请示。涉及食品安全信息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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