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开展渡船船员安全培训及安全承诺的通知
(海船员[2011]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加强渡船船员管理,增强渡船船员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渡船船员安全培训,并要求所有渡船船员向社会作出安全承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渡船船员应每年参加不少于4小时的安全培训,培训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培训内容应至少涵盖附件1所列的内容。
二、渡船船员安全培训属于公益性培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
三、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渡船船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培训相关事项。
四、所有渡船船员都应向社会作出安全渡运承诺,承诺书的内容应至少涵盖附件2所列的内容。同时,渡船船员安全渡运承诺书应张贴在渡口(渡船)显著位置,并报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五、各海事管理机构应督促渡船船员作出承诺,对不遵守承诺的船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渡船船员安全培训内容
2.渡船船员安全渡运承诺书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渡船船员安全培训内容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有关渡口管理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与渡船有关的规定(适用内河渡船)。
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有关值班与避碰的相关内容(适用海上渡船)。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章有关船员职责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