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干部年度考核采取总结述职,主管领导综合评分和本单位干部民主测评的方式,与年度绩效评估同步部署实施。
根据岗位职责不同,将各司局(督察局、事业单位)年度绩效评估结果按不同权重分别与主要负责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局级于部考核结果直接挂钩。
部机关各司局(督察局)处级以下干部的考核,应以日常工作完成情况为基本依据,由各司局(督察局)成立考核小组,按照部印发的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组织进行。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局级干部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作总结。各司局(督察局、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局级干部应在充分征求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要求,撰写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经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局级干部个人撰写述职报告,经主要负责人审阅。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和局级干部述职报告应采取适当方式提前在本司局(督察局、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述职测评。召开本司局(督察局、事业单位)全体干部或干部代表参加的会议,主管领导参加,考核委员会派人参加并组织开展民主测评。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并作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其他局级干部作个人述职报告或书面述职。在总结述职的基础上,开展年度考核测评。
部机关各司局局级干部由主管领导进行综合评分,本司局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督察局、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由主管领导进行综合评分,其他局级干部由主要负责人逐人进行综合评分(直属事业单位党政分设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逐人进行综合评分);本督察局(事业单位)全体干部或干部代表进行民主测评。
(三)确定考核结果。考核办根据各单位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和局级干部考核得分,综合分析提出局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建议,经部考核委员会审核后提交部党组审定。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由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征求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部机关各司局(督察局)处级以下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总结述职、民主测评,由各司局(督察局)考核小组组织进行。
第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干部年度考核得分为基本依据。局级干部年度考核得分按单位年度绩效评估结果、领导综合评分、群众民主测评分别占不同比例加权汇总,主要负责人考核得分按分别占70%、20%、10%加权汇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得分按分别占60%、20%、20%加权汇总,其他局级干部考核得分按分别占50%、30%、20%加权汇总。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得分按领导综合评分、群众民主测评分别占30%、70%加权汇总。
单位年度绩效评估被评定为优秀档次的,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单位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为90分以上的,其主要负责人具有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资格。
个人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具有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资格;70分以上的,具有被评定为称职等次的资格;60~69分之间的,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59分及以下的,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考核期内,被考核司局(督察局、事业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选拔任用、保密、财务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并经查实的,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定为优秀。督察局发生《国家土地督察局主要负责人因工作失误回京向总督察深刻检查的若干规定》规定情形的,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定为优秀。
第十条 处级以下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司局 (督察局)参加年度考核处级以下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
考核办根据各司局(督察局)年度绩效评估结果,按照优秀等次人数最高不超过20%的比例,提出增加处级以下公务员优秀等次名额分配建议,经考核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各司局(督察局)根据考核委员会确定的名额,提出处级以下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建议,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考核委员会审定。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由考核办征求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反馈和使用
第十一条 局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由主管领导或委托人事司,与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一并进行反馈。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结果直接向本人进行反馈;其他局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结果,可通过主要负责人进行反馈,也可分别向本人进行反馈。
各单位应当根据反馈的考核意见,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总结经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部机关各司局(督察局)负责对处级以下干部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反馈。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和绩效评估结果共同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对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合计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局级干部,应当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
(二)对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局级干部,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三)领导干部除上述情形及部机关各司局(督察局)处级以下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按照国家和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部机关各司局(督察局)公务员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部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填写《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中国地质调查局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办法由地调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机关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办法(试行)》、《国土资源部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国土资源部局级干部年度考核测评表
2.国土资源部机关(督察局)处级以下公务员年度考核测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