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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对船位监测设备无法正常自动报告船位信息的渔船,远洋分会应及时通知企业查明原因并尽快修复设备。修复期间,相关企业应按第十二条要求人工记录每日船位,并于每周二前(节假日顺延)将上周船位信息汇总,通过传真方式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及远洋分会。
  第十七条 对入渔国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安装船位监测设备的远洋渔船,相关企业应人工记录每日船位,填写《远洋渔船船位信息记录表》(见附表2),并于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船位信息汇总,经省级渔业管部门审核后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报农业部渔业局及远洋分会。
  第十八条 远洋分会对日常接收的船位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船位监测情况、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渔船船位监测情况报农业部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
  第十九条 远洋分会在日常监测工作中如发现渔船有非正常作业情况,应立即告知企业并报农业部渔业局。
  第二十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依托农业部船位监测系统或自行建设与农业部系统兼容的船位监测系统,对其所辖远洋渔船开展船位日常监测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应开展本企业渔船的船位监测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未安装船位监测设备和未纳入船位监测系统的远洋渔船不得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农业部不批准和确认远洋渔业项目。
  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船位监测系统的远洋渔船,农业部对船位报告状况实施动态监管和年度审查。
  第二十三条 纳入船位监测系统的远洋渔船实际作业天数原则上按可监测船位天数计算。对第十二条中所述船位监测设备故障无法正常自动报告船位的远洋渔船,如未按第十六条要求人工报告船位的,按未报船位天数核减政策性补贴;如未在第十二条所规定期限内修复设备的,按超出期限天数核减政策性补贴,并停发相关企业金枪鱼产地证书直至设备修复。对船位监测设备无法正常报告船位信息超过连续270天的远洋渔船,扣减当年全年政策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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