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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办渔〔2012〕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各远洋渔业企业:

  为强化远洋渔业管理,保障远洋渔船航行作业安全,严格执行远洋渔业扶持政策,履行相关国际义务,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远洋渔业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远洋渔业扶持政策,保障远洋渔船航行作业安全,履行相关国际义务,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船(含渔业辅助船),应当安装船位监测设备并纳入农业部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船位监测系统”),由农业部实施船位监测。入渔国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安装船位监测设备的远洋渔船除外。
  第三条 远洋渔船纳入船位监测系统是远洋渔业项目审批和确认的必备条件;船位信息报告情况是项目年审的重要内容;船位数据是核定有关政策性补贴、监督执行有关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船位监测系统是全国渔业船舶管理系统的组成部分,由农业部统一管理,委托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以下简称“远洋分会”)承担技术维护、日常监测、组织协调及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辖区远洋渔船船位进行日常监测。

第二章 船位监测设备的安装

  第六条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设备需与船位监测系统兼容。船位监测设备类型包括:国际海事卫星组织 INMARSAT-C系统、法国 CLS公司 ARGOS系统和我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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