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认定第二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通知
(农计发[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厅(委、局、办),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
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和《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在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农业部常务会议审定,并在《农民日报》和中国农业信息网公示,现认定北京市房山区等101个市(地)、县(区)、镇为第二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具体名单见附件。
创建示范区是在点上寻求突破,进而辐射带动全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创新性举措。各地农业主管部门和各示范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有关部署和我部相关要求,倍加重视和珍惜示范区这一光荣称号,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努力把示范区建设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排头兵。一要坚持规划先行。按照大部分示范区在“十二五”期间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少部分条件不具备的示范区也要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各示范区要抓紧组织编制示范区建设规划,上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于2012年6月底前将已审定的规划报送我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备案。二要加大投入力度。各示范区要安排专项资金,积极整合现有支农投资,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示范区建设。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对示范区进行倾斜支持,确保对示范区的投入明显高于其他地区。三要创新经营体制机制。各示范区应加快培育职业农民、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农技推广、市场开拓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和集约化水平。四要加强指导与管理。各示范区应组建由党政主要领导牵头的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和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示范区建设各项事宜。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通知》(农计发[2010]39号)要求,加强对示范区运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坚决避免“重申请、轻建设”等问题的发生;要积极推动本省政府出台支持示范区建设的政策性文件,指导示范区有序健康发展。五要开展信息交流。各示范区要及时交流总结示范区建设情况和实践经验,每月至少向我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报送一期工作简报,重要工作情况随时报送。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报送本省(区、市)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工作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