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应当清理首次公开发行以来,公司大股东曾提出但尚未完成并持续到报告期内的各项承诺事项,根据
《年报准则》的要求,在2011年年报中进行披露。大股东曾提出的承诺确已无法实施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督促大股东提出新的承诺或补偿方案。
八、在本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应在2011年年报披露的同时,按照本所发布的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本所鼓励拟申请加入“上证公司治理板块”等其他上市公司披露内控报告。
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除应披露内控报告外,还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本所鼓励内控报告试点等上市公司披露内控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本所其他上市公司也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相关要求,做好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工作,为2012年全面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做好充分准备,并在2011年年报“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九、在本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应在2011年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以下简称“社会责任报告”)。本所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在2011年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公司披露内控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的,董事会应分别单独进行审议。
公司的内控报告、社会责任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在本所网站以单独报告的形式披露。
十、上市公司应按照《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2008]57号)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41号的要求,披露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2011年度盈利且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次年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说明原因,并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十一、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该专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