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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四、上市公司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11.3.2条的规定,于2012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与公司及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在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如果出现业绩信息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3.5条、11.3.6条的规定披露业绩快报。

  本所鼓励其他公司在年报披露前发布2011年度业绩快报。

  五、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六、上市公司应做好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公司应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公司应于年报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情况报本所备案。

  上市公司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应于年报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买卖股票的具体情况,公司责任追究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

  七、上市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对公司或置入资产2011年度业绩曾作出承诺的,董事会应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的,公司应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该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或相关资产2011年业绩未达到承诺的,公司在审议通过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中应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上市公司已或拟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关股东、交易对手方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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