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人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抽取方式、类别、专业、数量和回避条件;
(二)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下,招标人通过“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抽取评标专家;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确认评标结束。
(四)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互评价。
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抽取使用程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发生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原抽取方式补选确定,也可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招标人代表数量。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
(二)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
(三)工作调动不再适宜继续担任;
(四)年龄超过70周岁(不含院士、勘察设计大师)。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半年:
(一)连续五次被抽中均未参加;
(二)一年之内被抽中三次以上,参加次数少于被抽中次数三分之二;
(三)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
(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投诉进行调查时,不予配合;
(五)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家,在评标结束一周内未对招标人进行评价,或未及时维护个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
(二)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
(三)评标出现重大疏漏或错误;
(四)被暂停评标专家资格的处罚期满后,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六)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终身不得入选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情形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暂停、取消或注销其评标专家资格。根据需要,可适时补充评标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