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业分类进行补充和细化。
第七条 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采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的方式确定,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填写“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表”(见附件),报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推荐后报有关单位初审;
(三)推荐单位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单位为部属事业单位或中央管理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由部属事业单位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初审;
(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事业单位或中央管理企业通过“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初审合格的人员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纳入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申报程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推荐的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有关公路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从事公路行业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且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五)未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人员一般应为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家。
第九条 评标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独立评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评标活动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
(四)依法获取劳动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准时参加评标活动;
(二)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