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厅公路字〔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根据《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规定,在总结2010年度试评价工作基础上,部拟开展2011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评价企业范围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部分具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发交通工程资质的企业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是否纳入本次信用评价。
二、评价程序及时间
有关工作程序及时间要求均严格执行《规则》的相关规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2012年3月底前完成省级综合评价,向部报送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的相关文件,并将有关企业的下列数据信息上传至部级平台:投标行为评分Ti;履约行为评分Lj;其他行为评价的扣分分值Qk;参与履约行为评价的项目数量Fj。经汇总分析,部将于2012年4月底前完成全国综合评价并发布结果。
三、有关工作要求
2010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试评价工作中,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顺利完成试评价工作,形成了较为合理的评价结果。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部分省份工作滞后,延期提交或未提交省级综合评价结果;个别省份未严格实行扣分制的评分办法;部分省份未能准确理解规则,对参与投标但无不良行为的企业按照投标行为得分为100进行了评价;个别省份评价结果中AA级企业比例较高,甚至超过50%,与行业实际诚信水平不尽相符。针对上述问题,2011年度信用评价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时完成评价工作。各地应建立健全评价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岗位责任,做到组织健全、责任明确,在严格执行工作程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评价工作。
(二)严格执行统一规则。各地应严格按照《规则》及本省实施细则开展评价工作。AA级企业数量偏高的省份,应认真分析原因,采取定期整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加强信用台账管理等措施,进一步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三)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各评价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评价工作,做到程序完备、依据充分、结果公正。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信用评价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并受理有关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信用评价工作是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信用评价结果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部将采取专项督查、个别约谈等形式,对各地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配套制度,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12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顺利推进,形成稳定、高效的评价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