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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证会字[2011]24号)


各会员单位、相关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04年以来,为支持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作为阶段性安排,部分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以直接持有或租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两所”)席位及交易单元(以下统称“交易单元”)的方式从事证券交易。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保险机构不属于两所会员,其直接持有两所交易单元入场参与集中交易,违反了上述《证券法》的规定。此外,保险机构通过直接持有或租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也陆续暴露出超越权限违规代理、未履行交收担保职责等一系列问题。
  为积极支持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促进保险机构与会员的互利合作,规范保险机构参与两所市场交易,经认真研究,现就保险机构参与两所市场交易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鼓励保险机构作为两所会员的特殊机构客户参与市场交易。保险机构与两所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作为两所会员的特殊机构客户参与证券买卖并由该会员负责保险机构相关证券与资金的结算业务,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惯例,与双方的市场角色定位一致,有利于简化市场运行机制,提高市场效率,在技术实施上也无障碍。
  二、在保险机构作为两所会员机构客户的情况下,经向两所备案,会员向保险机构提供专用的交易单元,以方便保险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并保障其及时、安全、准确地获取交易清算数据。
  三、两所停止受理保险机构直接持有交易单元的申请。
  四、保险机构对目前已直接持有的存量交易单元,应加强清理并逐步退出。
  对于暂未退出的交易单元以及向两所会员租用的交易单元,保险机构应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不得超越权限违规代理其他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并确保不再有新增证券账户通过上述交易单元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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