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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补充说明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告违规代理其他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不得新增证券账户指定(托管)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险机构在租用交易单元上开通新增证券账户的交易权限前应报两所备案。

  对于本通知下发前保险机构已租用的证券公司交易单元,保险机构应协商其负责结算业务的托管银行,于2012年底前与中国结算签署《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对保险机构证券投资进行担保交收,承担最终担保交收责任。托管银行未签署相关协议之前,保险机构不得新增证券账户指定(托管)在上述交易单元上参与交易。

  三、对于直接持有席位和交易单元的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清理力度,原则上应于2014年底前逐步退出,并向两所出具书面承诺函。

  对于暂未退出或做出妥善退出安排的席位和交易单元,保险机构要严格管理,不得超越权限违规代理其他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不得新增证券账户指定(托管)在上述交易单元上参与交易。

  为进一步防范结算风险,对于未出具书面承诺函的保险机构,其通过直接持有的两所交易单元进行证券投资交易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在其结算参与人开立于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应不低于该保险机构通过结算参与人进行结算的全部交易单元当日买入金额的100%。

  四、保险机构应建立交易业务合规管理、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机制,并设立相应的监控系统,对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防范违规交易行为的发生。

  保险机构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办理与两所、中国结算相关的业务、技术与合规事务,并将联络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资料报两所和中国结算备案。

  两所和中国结算将持续关注保险机构的交易、结算与技术风险,对互为对手方“对敲”等异常交易以及超越权限违规代理等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五、对于违反本通知和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保险机构及其托管银行,两所、中国结算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收取违约金和透支资金的利息、暂停或限制交易等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直至取消交易权限,及时纠正、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两所及中国结算联系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021-68806148,hzwang@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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