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沈阳科金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活动范围变更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2]2号)
沈阳科金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容器类镍基锻件允许尺寸变更申请》(科金特字(2011)02号)和《关于容器类镍基锻件允许尺寸变更申请》(科金特字(2011)11号)收悉。经审查,函复如下:
一、综合考虑你公司技术能力、供货业绩和质保体系的情况,我局同意你公司开展镍基合金容器类锻件(外径≤410mm)和AP1000项目蒸汽发生器用锻制热管的制造活动。
二、今后,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9)45号)规定的许可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许可范围和条件发生变更前,必须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告制度。请你公司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提高核安全意识,确保核级产品制造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