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和准入标准的通知

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和准入标准的通知
(残联厅发〔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使贫困残疾儿童得到康复救助,中国残联、财政部共同制定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残联厅发〔2011〕25号)。根据实施方案,“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项目。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是直接为残疾儿童服务的场所,承担着为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为确保“七彩梦行动计划”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定点康复机构基础能力和服务能力建设规范化管理,做好项目指导工作,保证康复质量,经中国残联同意,现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和准入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办法和准入标准适用机构范围

  包括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服务机构、验配机构、辅具适配机构等。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工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各级残联要严格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和准入标准,认真审核筛选项目执行定点机构,并制定配套的考核评估办法,凡达不到准入标准的一律不得作为定点机构参与项目工作。

  (二)各地要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项目为契机,积极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健全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能力,同时强化队伍建设,加大专业人员培训力度,规范服务流程。

  (三)中国残联将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和准入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项督导组,对各省、项目执行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检查情况作为今后项目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在检查中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各省残联也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本省项目定点机构定期督导,确保项目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1.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修订版)

  2.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医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3.助听器救助项目定点验配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4.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项目定点医院准入标准

  5.贫困脑瘫儿童康复项目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

  6.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项目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7.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建设准入标准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工耳蜗项目是指中国残联组织实施的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与康复训练项目。
  第二条 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负责各级定点康复机构评估、认定与管理,监管定点康复机构服务质量。
  第三条 各省残联负责省内定点康复机构的初评与推荐、技术培训、服务监管、经费拨付。
  第四条 定点康复机构包括省级和省级以下基层聋儿康复机构。定点康复机构承担救助对象术后康复训练、术后康复跟踪评估与指导、康复档案建立与填报。

第二章 定点机构认定程序

  第五条 符合《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附件1-1)的康复机构,填写《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申报审批表》(附件1-2),向当地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残联初评、审核、推荐上报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机构申请时间及次数不限。
  第六条 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组织专家对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安排专家现场评估,认定结果正式发函给各省残联。

第三章 定点机构工作要求

  第七条 机构法人作为项目负责人,保障本机构术后康复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首次承担项目服务的人员须通过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或省级康复中心项目专项技能培训考核。每年至少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培训。要为每名项目受助人确定责任教师,原则上一学期内责任教师不得随意更换。
  第九条 机构严格遵照《听障儿童机构康复教育工作规范》和《听障儿童个别化教学操作规范》做好康复服务工作。在项目受助人开机后两周内对其进行康复训练,提供1学年的康复服务,并进行为期3年的跟踪评估。
  机构提供的康复训练方式包括全日制康复和亲子同训、预约单训或家庭指导等非全日制康复。全日制康复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非全日制康复每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并做好康复教学记录。
  第十条 机构要建立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加强教学研讨,及时调整、改进教学策略和教学手段。
  第十一条 机构真实、准确、及时做好康复评估数据填报工作。基层定点机构报至省级定点康复机构,汇总、审核后上报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
  第十二条 负责家长的培训工作。设立术前和术后家长培训课程,有计划,有讲义,有培训档案。家长对项目救助内容及标准知情率达100%。
  第十三条 通过爱耳日、儿童节等活动,向社会展示人工耳蜗救助的成效,使社会和家长感受到党和政府对听障儿童的关怀。
  每所机构每年按照收训总数10%比例上报康复典型事迹的宣传材料,包括基本情况介绍、术前术后阶段评估录像、家长感言等内容的文字及影像资料。
  第十四条 将项目受助人接受康复训练经费救助的情况填入《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救助卡》,每项救助内容需要由受助监护人签字,并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管理要求,专款专用,单独列支,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定点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及要求。
  第十六条 省残联对定点康复机构开展项目督导检查与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对定点康复机构实施年度质量考评,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在规定时限内经复查仍不合格,将暂停其承担项目任务或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1、借项目名义,额外收取项目受助人费用;
  2、连续两年未承担项目任务;
  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1  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
  附件1-2  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申报审批表

  附件1-1:
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

  省级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

  --基本条件
  1、申请机构须为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办公室登记的法人机构。
  2、申请机构须通过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办公室或省残联开展的年检工作。
  3、申请机构符合《省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标准》。
  --基本标准和相关要求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