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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国家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通知

  三、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具体要求
  申报主体应是中药骨干企业和大型中药材专业种植(养殖)企业。鼓励中药百强企业之间一家牵头多家联合,共建同品种基地。
  (二)品种及选址要求
  依据“十二五”规划确定重点扶持的 100 个大宗和濒危中药材品种,2012 年选定 38 个品种予以支持(具体品种及其区域布局详见附件 2)。
  (三)建设要求
  1.目标。原则上每个基地新增建设面积应达到该品种全省(区、市)总面积的 10%以上,或可提高该药材供应量 10%以上,且生产的药材质量达到或高于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2.内容。药材基地建设分为原址扩建、择址新建两种类型。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设施改造、必须的生产工具及生产资料配备、药材的种植或养殖、生产加工与包装等。应明确建设基地的生产规模,拟定有针对性、可实际操作的规范化生产技术规程。建设地点必须明确到具体场地。
  3.组织形式:基地建设要有明确可行的组织模式,如“公司+基地”、“公司+农户”、“公司+生产合作社+农户”等。4.建设期:一般为 2 年,原则上不超过 3 年。(四)资金使用要求
  申报的基地建设项目资金应按以下科目选择列支。
  1.土地费:用于土地租赁、农户土地补助等。
  2.种源费:用于购买基地建设所需的种源。
  3.农业生产资料费:用于基地土壤改良、生产过程、药材加工过程的消耗性生产资料。
  4.设备费:用于药材生产或种源繁育过程中需要新购置的生产设备或升级改造。
  5.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于种植农田或养殖场地基础设施的新建或改造。
  6.初加工设施建设费:用于基地药材清洗、干燥、贮存等设施建设。
  7.技术协作费:药材生产基地向外部技术单位购买技术服务的费用。
  (五)技术支撑要求
  申报药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有科研单位作为技术支撑或协作,应制订特点鲜明、可操作性强的规范化生产技术规程,作为项目资金申报书的组成部分。
  四、中药材供应保障平台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具体要求
  申报主体应为大型中药骨干企业。
  (二)选址要求
  建设地点应选择在全国中药材主产地或主要集散地。
  (三)建设目标和内容要求
  1.目标。实现生产基地与中药企业的有效对接,提高中药材原料的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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