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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4. 各类避难硐室内均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系统,配置环境检(监)测仪器仪表,能够对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进行检测或监测。

  三、关于永久避难硐室的生存条件保障

  1.关于《暂行规定》第8条目规定的避难硐室的氧气供给保障要求。煤矿企业可根据矿井实际,在进行安全技术分析的基础上,采取钻孔、专用管路、自备氧等不同方式作为永久避难硐室的供氧方式。

  钻孔供氧方式是指在地面或井下布置大直径钻孔,通过钻孔为避难硐室供给氧气(空气),并借助钻孔实现通风、供电、通信等。钻孔供氧应当在地面或至少在该硐室所在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巷道上开孔,确保供氧安全可靠。

  专用管路供氧方式是指从地面通过井巷或钻孔布设具有有效保护的专用管路至避难硐室,通过专用管路为避难硐室供给氧气(空气),并可借助该管路实现通风、供电、通信等功能。

  自备氧供氧方式是指在避难硐室内储存足够氧气(空气)或设置自生氧装置,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主要依靠自备氧气(空气)或自生氧装置为避险人员提供氧气。

  采用钻孔供氧、专用管路供氧的永久避难硐室内,应当储存保证气幕和压风喷淋需要的压缩空气。采用自备氧供氧的避难硐室,采用压缩氧供氧的,供氧管路应当进行脱脂处理;采用自生氧装置的,应当经充分的安全评估,保证自生氧装置可靠起动及在避难硐室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均衡供氧。

  2.关于《暂行规定》第8条目规定的避难硐室氧气(空气)供给、有害气体去除、温湿度调节、动力供应等要求。对于布置有大直径钻孔、专用管路的永久避难硐室,在无外界供风、供电等支持情况下的额定防护时间不得低于开启钻孔、专用管路等供风、供电系统所需的最大时间。煤矿企业可在设计计算和测试的基础上,对避难硐室利用钻孔或管路进行氧气(空气)供给、有害气体去除、温湿度调节、通信联络、动力供应等能力进行评估。如用钻孔或专用管路不能保证可靠实现相关功能的,应当合理设计、选择自备氧气(空气)供给、有害气体去除、温湿度调节、大容量后备电源等设备设施。

  四、关于紧急避险设施的安全标准

  1.避难硐室配套用防爆电气设备、安全仪器仪表、救援设备、非金属制品等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高压气瓶、压力仪表等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配备的食品、饮用水、急救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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