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认证机构: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对认证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审查制度,对年度报告内容和提交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规范年度工作报告审查工作,现就2011年度工作报告提交及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
(一)从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一年来认证机构运作(含各分支机构开展认证活动的情况)、业务开展、业务研发、参与科研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总体情况。
(二)人员状况。包括各领域专职和兼职认证人员数量;专职认证人员变动情况;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的情况。
(三)业务状况。包括各认证项目的有效证书数量、新颁发证书数量、对获证组织监督审核的数量、暂停证书数量及撤销证书数量等情况。
(四)质量分析。开展认证活动各个领域获证组织的行业分布、大小规模及认证对提升获证组织管理水平和绩效的分析;认证人员数量及能力与认证业务量的适应情况分析;认证过程风险及认证机构能力建设、建立预防、防控机制的分析和2011年认证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
(五)财务状况。认证业务收益情况、认证机构财务、纳税及资产状况;符合国家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审计报告。
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要求
认证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若财务审计报告尚未完成,可先提交认证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待审计完成后,及时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和提供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明。年度工作报告的材料要求见附件。
年度工作报告可在国家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认证机构审批服务台提交,也可将报告寄至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
三、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
国家认监委于2012年3月底前以文件审查方式对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认证机构批准书》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并在国家认监委网站的认证机构名录中公布年审合格信息。认证机构应持加盖年审合格印章的《认证机构批准书》参加企业登记机关的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