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67号)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部(局)务会议通过,并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特定规则,是指经财政部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
条例第二条所称凭证,是指证明彩票销售与购买关系成立的专门凭据,应当记载彩票游戏名称,购买数量和金额,数字、符号或者图案,开奖和兑奖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彩票监督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监督管理全国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发行和销售活动,监督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建议;
(四)审批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
(六)审批彩票发行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七)审批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方案。
第四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设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
(三)制定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地方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审核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监督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工作;
(六)制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审核本行政区域的彩票销售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