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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35号――关于发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相关文件的公告

  (1)证书编号;
  (2)组织名称、地址;
  (3)证书覆盖范围(含产品生产场所、生产车间等信息);
  (4)认证依据;
  (5)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
  (6)认证机构名称、地址。
  认证证书的编号应从“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认证机构不得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发放认证证书。
  6.2 认证证书的管理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组织认证证书使用的情况进行有效管理。
  6.2.1认证证书的暂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1)获证组织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的;
  (2)获证组织违反认证机构要求的;
  (3)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4)获证组织HACCP体系或相关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相关产品标准要求,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5)获证组织未能按规定间隔期实施监督审核的;
  (6)获证组织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7)获证组织与认证机构双方同意暂停认证资格的。
  6.2.2 认证证书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撤销其认证证书。
  (1)获证组织HACCP体系或相关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组织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获证组织不再生产获证范围内产品的;
  (4)获证组织出现严重食品安全卫生事故或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5)获证组织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6)获证组织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7.信息报告
 
 认证机构应按照要求及时将下列信息通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
  (1)认证机构应在现场审核5个工作日前,将审核计划等信息录入“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2)认证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暂停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名单和原因,向国家认监委和该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3)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获证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4)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填报认证活动信息;
  (5)认证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年度HACCP体系认证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包括:颁证数量、获证组织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8.认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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