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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35号――关于发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相关文件的公告

  第一次不接受审核将收到书面告诫,第二次不接受审核将导致证书的暂停。
  5.6.2.3跟踪调查实施及结果处理
  认证机构应制定跟踪调查活动程序、实施要求及跟踪调查结果处理办法。当跟踪调查结果表明获证组织已不再符合认证要求时,应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5.6.3信息通报制度
  为确保获证组织的HACCP体系持续有效,认证机构应与获证组织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以及时获取获证组织以下信息:
  (1)有关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2)组织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变更的信息;
  (3)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
  (4)HACCP体系和过程重大变更的信息,产品工艺环境变化信息;
  (5)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消费者投诉的信息;
  (6)所在区域内发生的有关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7)官方检查或政府部门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或出口的产品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的;
  (8)不合格品召回及处理的信息;
  (9)其他重要信息。
  5.6.4信息分析
  认证机构应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增加监督审核频次、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等。
  5.7 再认证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获证组织可申请再认证。再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程序一致,但可不进行第一阶段现场审核。当体系或运作环境(如区域、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有重大变更,并经评价需要时,再认证需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认证机构应根据再认证审核的结果,以及认证周期内的体系评价结果和认证使用方的投诉,做出再认证决定。
  5.8 认证范围的变更
  5.8.1获证组织拟变更认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5.8.2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的申请进行评审,策划并实施适宜的审核活动,并按照5.5的规定要求做出认证决定。这些审核活动可单独进行,也可与获证组织的监督审核或再认证一起进行。
  5.8.3对于申请扩大认证范围的,应实施现场审核;必要时,应在审核中验证其产品的安全性。
  5.9 认证要求变更
  认证要求变更时,认证机构应将认证要求的变化以公开信息的方式告知获证组织,并对认证要求变更的转换安排做出规定。
  认证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获证组织实施变更后认证要求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确认认证要求变更后获证组织证书的有效性,符合要求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6. 认证证书
 
 6.1 认证证书有效期
  HACCP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认证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证证书应涵盖以下基本信息(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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