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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35号――关于发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相关文件的公告

  5.5 认证决定
  5.5.1综合评价
  认证机构应根据审核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特别是对产品的实际安全状况和企业诚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认证决定。
  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受审核方,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受审核方,认证机构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5.5.2 对认证决定的申诉
  受审核方如对认证决定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受审核方认为认证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5.6跟踪监督
  认证机构应依法对获证组织实施跟踪监督,包括监督审核、跟踪调查等。
  5.6.1监督审核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及体系覆盖产品的风险,合理确定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或频次。当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认证机构应增加监督审核的频次。
  监督审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第二阶段审核最后一天起12个月内进行。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HACCP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由于产品生产的季节性等原因,在每次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必须覆盖HACCP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5.6.1.1监督审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体系变化和保持情况;
  (2)重要原、辅料供方及委托加工的变化情况;
  (3)产品安全性情况;
  (4)组织的良好生产规范(GM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关键控制点、关键限值的保持和变化情况及其有效性;
  (5)顾客投诉及处理;
  (6)涉及变更的认证范围;
  (7)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8)持续符合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
  (9)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的结果;
  (10)证书的使用。
  5.6.1.2 必要时,监督审核应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验证。验证要求见5.4.5。
  5.6.1.3 监督审核结果评价
  认证机构应依据监督审核结果,对获证组织作出保持、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资格的决定。
  5.6.2跟踪调查
  5.6.2.1跟踪调查方式
  认证机构应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策划采用不通知现场审核、生产现场产品抽样检验、市场抽样检验、调查问卷等方式对获证组织实施跟踪调查。每年跟踪调查组织的比例应不少于获证组织总数的5%。获证组织数不足100的,跟踪调查数量应不少于5个。
  5.6.2.2不通知现场审核
  不通知现场审核可以在审核前48小时向获证组织提供审核计划,获证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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