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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35号――关于发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相关文件的公告

  5.1.2 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认证申请;
  (2)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有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和备案证明复印件(适用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HACCP手册(包括良好生产规范(GMP));
  (6)组织机构图与职责说明;
  (7)厂区位置图、平面图;加工车间平面图;产品描述、工艺流程图、工艺描述;危害分析单、HACCP计划表;加工生产线、实施HACCP项目和班次的说明;
  (8)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包括使用的添加剂名称、用量、适用产品及限量标准等;
  (9)生产、加工或服务过程中遵守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清单;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提供加盖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印章的产品标准文本复印件;
  (10)生产、加工主要设备清单和检验设备清单;
  (11)多场所清单及委托加工情况说明(适用时);
  (12)产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据;适用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接触食品的水、冰、汽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证据;
  (13)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证机构要求及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
  (14)其他需要的文件。
  5.2认证受理
  5.2.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认证范围;
  (2)认证工作程序;
  (3)认证依据;
  (4)证书有效期;
  (5)认证收费标准。
  5.2.2申请评审
  认证机构应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申请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5.2.3评审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
  未通过申请评审的,应书面通知认证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不同意受理认证申请应明示理由。
  5.3审核的策划
  认证机构应根据受审核方的规模、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对认证审核全过程进行策划,制定审核方案。
  5.3.1组建审核组。审核组应具备实施受审核方相应专业类别HACCP体系认证审核的能力。初次认证审核组至少由两名审核员组成,其中至少一名为相应行业类别的审核员。第一、二阶段审核组组长宜为同一人,第二阶段审核组中至少应包含一名第一阶段审核员。同一审核员不能连续两次在同一生产现场审核时担任审核组组长,不能连续三次对同一生产现场实施认证审核。
  5.3.2审核通知应于现场审核前告知受审核方。认证机构应向受审核方提供审核组每位成员的姓名。受审核方对审核组的组成提出异议且合理时,认证机构应调整审核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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