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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

  (二)落实安全责任,完善考核机制。一是地方各级安委会要积极推动出台相关规定和办法,进一步理顺部门、属地的安全监管职责,明确职责范围、内容和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覆盖和无缝化管理。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突出工作过程和结果量化,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过程管理的内容纳入年度考核指标,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约束力。三是要严格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考核不达标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通报、严肃处理;对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公开表彰和奖励。

  (三)创建典型示范,发挥榜样作用。一是各地区要积极发现、培养和树立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典型地区、典型企业和先进事例,在隐患排查治理体制机制、法规制度、标准规程、方式方法、程序内容等方面形成可学、好学和管用的经验做法。二是通过组织召开先进典型经验交流会、座谈会和加强宣传报道等形式,广泛推广典型经验,全面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三是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示范地区和典型企业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示范地区和典型企业有机结合起来,互相促进,共同提高。四是要加强对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展情况的检查和指导,确保工作有部署、抓落实、见实效,提高安全隐患的整改率。

  (四)注重统筹兼顾,构建长效机制。一是各地区要将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日常安全监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责任保险、“金安”工程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一部署,协同推进。二是要以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为契机,实现安全隐患排查、登记、上报、监控、整改、评价、销号、统计、检查和考核的全过程管理。三是要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立法和规划中,以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有关制度,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四是要优先制定急需的安全生产标准,及时修订或废止过时的标准,促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五)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群众。一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引导各有关单位深刻认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是要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排查事故隐患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和鼓励职工结合本职工作查找各类事故隐患。三是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督促其抓紧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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