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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
(安委办〔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探索创新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机制,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国推广北京市顺义区等地区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事故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争取用2-3年时间,在全国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大意义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系统为基础,以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为抓手,以制定安全标准体系为支撑,以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为保障的一项系统工程,包涵了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明确细化的责任机制、科学严谨的查报标准及重过程、可量化的绩效考核机制等内容。

  安全生产的理论和实践证明,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预防体系上,超前采取措施,才能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最终实现安全生产。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监管机制、监管手段的创新和发展,对于促进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由政府为主的行政执法排查隐患向企业为主的日常管理排查隐患转变,从治标的隐患排查向治本的隐患排查转变,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把握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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