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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对《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范围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对《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范围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2〕4号)


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范围界定的请示报告》(现代财产保险发〔2011〕1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临时分保业务再保险接受人的最新财务实力评级未作要求。

  二、《通知》第五条明确规定“本通知适用于自2008年1月1日及此后起期的再保险合同以及转分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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