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督导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督导工作的通知
(办社文函〔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推动第一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确保创建目标的顺利实现,按照《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过程管理几项规定》(办社文发〔2011〕40号)的要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于2012年2月至3月,组织督导组,开展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区(项目))督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范围
  (一)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二)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
  二、督导时间
  2012年2月中旬至3月中旬。
  三、督导目标
  (一)推动各地党委、政府重视,加快推进创建工作,确保第一批示范区(项目)创建任务顺利完成。
  (二)及时了解第一批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实际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指导和协调,有效推动创建工作。
  (三)通过督导,研究和完善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机制。
  四、督导组人员组成
  拟由文化部、财政部有关司局,部分省(区、市)文化厅(局),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及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所在地区文化行政部门有关同志组成,分成10或11个督导组,每组人数为4至5人。
  五、督导内容
  (一)第一批创建示范区工作开展情况、创建规划实施和制度设计研究开展情况等。
  (二)第一批创建示范项目工作开展情况、创建规划实施和制度设计研究开展情况等。
  (三)创建示范区在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农民工文化工作、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文化队伍培训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六、督导方式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