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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画院优秀创作研究扶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具有申报资格的画院符合以下要求的创作研究项目,均可参与申报:
  1. 项目于2011年内完成。
  2. 每个创作项目参与的艺术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位,其中应以申报单位专职艺术家为主;研究项目参与人员数不限,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专职研究人员。
  3. 申报项目均需有相应的推广计划和宣传方案,取得一定的社会影响。
  4. 申报项目均需提供较为完备的项目成果展示的相关资料,包括画册、展览资料、学术专著、新闻报道等等。
  (二)各画院每类项目限报1个,申报总数不超过2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推荐并报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
  五、申报方式
  (一)进行项目申报的画院需填写《全国画院优秀创作研究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书》(附件),该表格电子版可从文化部网站(www.mcprc.gov.cn)下载。请将电子版本申报书与相关附件刻录成光盘,与纸本申报书同时提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本地区国有画院创作研究项目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组织本地区各级国有画院创作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根据各地情况成立本地区专家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评选,将评选出的推荐项目及其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本申报书)报送文化部艺术司,同时需将本地区专家委员会名单报文化部艺术司备案。
  (三)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画院可直接向文化部艺术司进行申报。
  (四)文化部艺术司委托《美术观察》杂志社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统计等工作,申报材料寄送地址及联系方式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北里甲一号,《美术观察》杂志社
  邮 编:100029
  收 件 人:杨文静
  联系电话:010-64925242
  电子邮箱:msgcbjb@x263.net
  (邮件外部请注明“申报材料”字样)
  六、申报时间
  申报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及相关单位应于2012年2月18日前完成本地区(单位)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并将本地区(单位)推荐结果及相关申报材料寄达《美术观察》杂志社。申报项目不符合通知要求的,或延迟报送的将不予受理。
  七、扶持方式和监督管理
  文化部艺术司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及相关单位报送的推荐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文化部审批后执行。文化部将对入选该计划的创作研究项目予以奖励性扶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及各相关单位必须对申报项目提供的各项材料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对项目成果进行必要的验收检查,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并符合通知要求。所有参与申报的画院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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