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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1年度资源建设指南》的通知

  第二条 许可使用权种类及范围
  乙方同意甲方或相关被许可使用主体将上述作品用于   项目之中(作品具体许可使用方式根据该项目的需要而自行确定),因甲方或相关被许可使用主体使用乙方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甲方或相关被许可使用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如何使用,且无需再取得乙方许可也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三条 被许可使用主体
  乙方同意如下    主体成为作品的被许可使用主体,可以按本合同约定使用作品。
  (1)甲方;
  (2)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3)文化部直属单位;
  (4)隶属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各省级分中心;
  (5)因文化共享工程实施而建立合作的相关单位。

  第四条 许可使用期限
  乙方许可使用的期限为永久性使用。

  第五条 作品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时间
  (一)许可使用期内作品许可使用费标准
  视频    元 /条
  音频   元条
  文字  元/千字
  图片  元/张
  FLASH片段  元/小时
  (二)本合同作品许可使用费总额预计约   元。作品许可使用费准确金额最终以验收合格的作品数量计算为准。
  (三)支付时间
  1、在本合同生效日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第一次支付作品许可使用费用总额  %,即   元人民币(¥   元)。
  2、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甲方收到乙方提交全部作品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支付许可使用费用总额的 %,即人民币    元整(¥ __ 元)。
  3、许可使用费的剩余款项    ,甲方对乙方作品完成验收后,甲方按照作品合格数量及时长结算、支付。
  4、甲方每次支付作品许可使用费均付至乙方如下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为:        
  帐号:          
  5、乙方每次收到甲方支付的作品许可使用费,应同时为甲方提供正式发票。

  第六条 作品交付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作品,作品应送到甲方住所地。
  2、对于视频和音频作品,乙方应分别以     为载体向甲方提供作品,提供作品同时配以作品目录(目录项包括作品名称、出品年、时长、内容简介)。
  3、乙方向甲方提供视频作品、音频作品的技术指标参数应达到国家广电行业播出标准,其他要求以双方确认的样片为准(该样片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提供给甲方封存)。
  4、乙方向甲方提供图片作品应达到      要求。
  5、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文字作品应达到     要求。
  6、乙方向甲方提供FLASH片段应达到的   要求。

  第七条 质量检验
  1、乙方交付视频作品、音频作品,甲乙双方应检验其质量载体物理质量。物理质量标准应以甲方设备技术能正常播出、传输,并与样片质量相符为标准。图片、文字、FLASH片段验收标准以本合同第六条约定为准。
  2、甲方可以在收到作品后  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质量及作品时长异议。若存在质量异议,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为甲方进行无偿更换。更换后若仍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再次更换。如经过两次更换乙方仍无法提供符合约定的作品,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责任;若作品时长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以甲方确认的作品时长作为作品许可使用费最终总金额的依据。
  3、由于乙方的作品不符合约定,甲方要求更换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包括甲方为此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作品经甲方验证无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出具书面验收材料。

  第八条 乙方声明及保证
  1、乙方保证对于本合同约定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并且有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保证本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作品及各项许可使用权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若甲方或相关被许可使用主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相关作品依法还需要取得作品相关权利人(包括但不限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作品制作者等)的许可或需支付费用的,乙方承诺由乙方为甲方或相关被许可使用主体取得相应权利人的许可或支付相应费用,甲方或相关被许可使用主体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费用,乙方保证甲方或相关被许可使用主体或相关被许可使用主体可以在无需取得任何其他相关权利人(包括但不限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作品制作者等)许可并无需向其支付费用的情况下,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使用作品。
  2、本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仅是非专有使用权。
  3、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许可期限内将本合同约定的作品再许可给其他人使用,但乙方保证其再许可不会影响、妨碍、限制、禁止甲方及甲方系统单位使用作品。

  第九条 许可使用权利的限制
  1、甲方及相关被许可使用主体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乙方作品。
  2、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作品提供给营利性公共场所。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许可使用费,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许可使用费总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由此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2、甲方要严格执行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如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3、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作品,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许可使用费总金额  ‰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可以从许可使用费总金额中扣除)。如乙方因作品质量问题造成迟延交付,乙方也应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若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予赔偿。
  4、若乙方提供的作品经过两次更换仍不能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就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作品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该部分的许可使用费,同时应按该部分许可使用费总金额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5、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或乙方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作品许可用费总金额   %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全部退还甲方支付的作品许可使用费,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产生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对第三人支付的赔偿等费用),并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的履行直接受到影响或不能按照本合同双方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合同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有权机关的证明文件。甲乙双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对方责任。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合同未履行期间的作品许可使用费。
  2、不可抗力是指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2)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事件;(3)政府行为,如政府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命令、文件取消或停止甲方所承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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