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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1年度资源建设指南》的通知

  (四)资源验收
  各地2011年度资源建设任务初步完成后,应先自行组织省级专家验收会进行资源验收和修正调整。按管理中心组织的验收评审会要求准备有关文档资料提交管理中心统一验收评审。会后,领取《评审意见书》并按有关要求进行资源修正。
  (五) 资源提交
  各地进行资源最终调整后,按统一标准制作数字化资源成品,同时将配套软件以及加盖公章的重要文档资料(参见本指南第十节-提交要求)一并提交管理中心。领取由管理中心颁发的《资源收录证书》。

  (省级分中心和管理中心工作流程图略)

  十、建设标准
  资源建设涉及到多种标准规范的应用,为保证资源建设工作的质量,各地应在建设2011年度地方资源时,严格参照现行相关标准及规定执行。参考如下:
  (一) 视频资源相关标准规范
  视频资源的制作主要涉及摄像设备的准备、数字化设备的准备、数字化视频加工、字幕加工、元数据编目描述文件的处理、数字化保存格式的处理等。
  针对上述内容,2011年度地方资源建设的视频资源摄像和制作设备的准备可根据本地设备情况选择,至少达到广播级标清;视频资源数字化加工格式可参照《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视频资源数字化加工格式规范V2.0》;视频资源编目标准按照《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视频资源编目规范》及电影、动画片、讲座、舞台艺术、专题类节目实施细则编目。视频资源摄像和制作的声音、画面、字幕等技术要求可参见《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讲座资源建设规范》中相关内容;
  (二)专题数据库相关标准规范
  专题数据库相对单一对象数据更加复杂,对象数据多为复合型,一般包括文字、图像、音视频等,其中音视频格式标准参照《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视频资源数字化加工格式规范V2.0》,文字、图像加工标准及专题数据库的元数据标准可参照“科技部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专项--数字图书馆标准与规范建设”以及国家数字图书馆的相关标准规范。
  (三)少数民族语言译制相关标准
  译制类资源可参见《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少数民族语言译制工作办法》,其他可参考规范可参考《翻译服务规范》(GB/T19363.1-2003)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文化共享工程有关规范下载地址:
  http://www.ndcnc.gov.cn/libportal/main/libpage/bzgf/index.htm

  十一、经费使用
  2011年度地方资源建设工作专项经费使用,应按照《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试点工作资源建设经费管理办法》(办社图函[2006]437号)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在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检查下,节约资金,规范财务管理。在经费使用方面,应确保直接用于资源建设的费用(包括自主建设费、成品购买费、加工制作费、论证及验收费)所占比例不低于建设项目总金额的85%,其余15%经费可用于购置与资源建设项目所需的软、硬件设备等。2011年度地方资源建设专项经费使用期为自资金划拨省财政部门之日起,为期一年。

  附件一:资源征集合同样本

  征集成品资源作品许可使用合同

  甲方:XXX省图书馆
  住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鉴于:
  甲方是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单位,承担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XXX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作,即把各种优秀作品通过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传输渠道无偿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直至全国范围内传播,以实现全民共享中华优秀文化信息资源。
  乙方愿意支持甲方上述公益性文化共享工程建设,愿意将自己作品许可给甲方使用。为此,双方经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就乙方许可甲方将作品用于上述公益性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事宜作出如下约定: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乙方许可使用作品为            (共计   条,   分钟)(详见附件一),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作品没有重复。

  第二条 许可使用权种类及范围
  乙方同意许可甲方使用作品的权利或方式为以下第(          )种,即:    
  1、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权利。
  2、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设备以投影方式放映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
  3、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传播广播的作品。
  4、复制及建立镜像:为了使用作品的需要,可以通过光盘、硬盘等设备存储或建立镜像的方式对作品制作多份。
  5、翻译权:为了使用作品需要,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换成另一语言、文字,包括对电影电视作品等音视频作品的语言翻译;并且有权将翻译后形成的作品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权利或方式种类进行使用。
  6、汇编权:为了使用作品的需要,可对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或者编排、分类;也可将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与其他作品结合在一起编辑成为一个新作品;并且有权将汇编或编辑后形成的作品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权利或方式种类进行使用。
  7、展览权,包括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公开陈列权。
  8、表演权,利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机械表演权)。

  第三条 许可使用的地域
  作品可以在:1、大陆境内使用;2、作品仅限于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

  第四条 被许可使用主体
  乙方同意如下    主体成为作品的被许可使用主体,可以按本合同约定使用作品。
  (1)甲方;
  (2)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3)文化部直属单位;
  (4)隶属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各省级分中心;
  (5)因文化共享工程实施而建立合作的相关单位。

  第五条 许可使用期限
  乙方许可使用的期限为(5年/10年/永久性使用)。

  第六条 作品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时间
  1、本合同作品许可使用费总额约为    元。作品许可使用费准确金额最终以验收合格的作品数量计算为准。
  2、在本合同生效日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第一次支付作品许可使用费用总额  %,即   元人民币(¥   元)。
  3、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甲方收到乙方提交全部作品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支付许可使用费用总额的 %,即人民币    元整(¥   元)。
  4、许可使用费的剩余款项    ,甲方对乙方作品完成验收后,甲方按照作品合格数量及时长结算、支付。
  5、甲方每次支付作品许可使用费均付至乙方如下账户:
  开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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