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强制免疫疫苗。
六、经费支持
(一)疫苗经费分摊方式。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分摊比例按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因采购疫苗不同,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
(二)疫苗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疫苗经费按照疫苗实际使用量进行结算,实行年度清算制,结转资金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补助标准按财政部下发的有关经费补助文件执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四)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七、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疫苗经费监管,主动了解疫苗招标采购和使用情况。
(三)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补免。农业部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四)加强对调运动物免疫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定点联系工作组要及时掌握所联系区域的免疫工作进展,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地也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六)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八、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农业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