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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家相关兽医参考实验室负责评价使用环节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效果;国家相关兽医参考实验室和相关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负责疫病的科学研究,跟踪病毒变异情况,按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保证诊断试剂供应。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免疫工作。

  定点疫苗生产企业加强疫苗生产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做好售后服务。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继续坚持规模养殖场按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畜禽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及时补免。

  (二)组织免疫技术培训。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地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三)建立免疫档案。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做到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四)实施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疫苗监管

  农业部根据疫苗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抽检,对不合格疫苗产品信息进行通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具体实施疫苗质量监管工作,对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生产企业实行飞行检查,必要时实行驻厂监督。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疫苗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疫苗招标采购应以疫苗质量、售后服务和价格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不得单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定点疫苗生产企业参与疫苗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各企业不得采取恶意方式竞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各企业不得超出使用范围宣传,干扰强制免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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