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农医发〔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经济)、财政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2012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
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我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制定了《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法律依据
为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十三条规定,制定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二、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对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免疫,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羊免疫密度要达到100%。
三、职责分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各级兽医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采购、保存、使用监管,制定并执行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强制免疫计划执行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负责疫苗等相关经费的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