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按照《
高等教育法》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审批“学院”更名“大学”,从严掌握标准,控制更名数量。
2.农、林、师范院校名原则上不更改为非农、林、师范的校名。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升格时,要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
3.设置高等学校应依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研水平及其所在地,使用体现学科特色的名称。校名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的字样,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不能使用学校所在省(区、市)以外的地域名。
(四)关于高等学校设置申报评审的工作程序。
1.设置本科学校、学院更名大学、成人高校改制为普通本科学校的申请,于每年9月底以前以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部委)名义正式报我部,当年申请设置高等学校的办学情况将由我部汇总并在网上向全国公示。
“十二五”期间我部继续坚持按照“一年西部、一年中东部、一年民办”的节奏安排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独立学院转设可以不受此节奏的限制,2014年以前每年均可按照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要求开展独立学院转设的审批工作;中外合作本科学校的设立,也可以不受上述节奏的限制,每年均可按照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要求开展中外合作本科学校的审批工作。
2.我部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备案。各地审批设立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必须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我部备案。在此之前,各地拟审批学校的预案,应事先与我部有关司局进行沟通。
四、加强高等学校设置的宏观规划,改善宏观管理
“十二五”期间,要切实加强全国及各省(区、市)高等学校设置的宏观规划工作。根据全国和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教育规划纲要》和各地制定的本地区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订全国和省(区、市)高等学校设置的整体规划。
要依据全国和各地“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与现有高等学校资源的现状和发展潜力,依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对高等教育所提供支持的实际可能以及拟设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科学制订省(区、市)高等学校设置的“十二五”规划。各地要加强对规划制订工作的领导,按照统一的政策和要求在本《意见》印发后2个月内完成并上报我部。“十二五”期间,各地每年度高等学校设置工作应按照规划安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