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普通专科层次学校升格为本科学校必须从严掌握。对于布局合理,条件具备,毕业生届数在10届以上,且在区域内高等教育结构中具有不可替代性的普通专科层次学校,可申请组建为本科学校。
——对民办普通专科层次学校,如其布局合理,办学条件达标、办学特色突出、无违规行为、毕业生届数在7届以上,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可在原有基础上申请组建本科学校。
——对于布局合理,条件具备,办学行为规范,并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十二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的独立学院,可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程序,申请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本科学校。
——积极发展民族地区高等教育。根据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布局合理,条件具备,有利于结构优化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设置普通高等学校。
——重视发展特殊高等教育。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特殊教育专业和学科,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和人才,少数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考虑设立以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和残疾人事业人才为目标的普通高等学校。
——设立中外合作的本科学校,外方教育机构须为国际公认的知名高等学校。
(二)关于高等学校调整。
1.普通高等学校。
各地应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控制数量,坚持内涵式发展,本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原则,在科学论证、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高等学校的布局、结构进行合理的调整。
要探索建立高等学校退出机制,对于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其主管部门已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但逾期不能改正的,或连续多年未招生的高等学校,可依法报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学校资产。
为了进一步调整、优化高等教育的层次和结构,应妥善解决好“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的个别遗留问题。
2.成人高等学校。
个别科类特殊、在当地高等教育资源的结构布局中具有重要的补充和完善作用的,可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考虑单独改制为普通高等学校。拟并入或改制为本科学校的成人高等学校,须按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设置程序报我部审批。
支持省级、市级教育学院与师范院校或综合性院校合并。对布局合理,具备条件的省级教育学院可申请单独改制为普通师范院校。
(三)关于高等学校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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