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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被查对象名称:                      共  页第  页

 

内容摘录:

 

 

 

 

 

 

 

 

被查对象

(当事人)

陈述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实施检查中,记录调查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时使用。
  3.《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主要用于记录从被查对象的账簿凭证资料中摘录的内容;《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主要用于记录案件具体事实。
  4.本工作底稿填写完毕后,由税务稽查人员签名,并交被查对象(当事人)核对无误、陈述意见后签章。被查对象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被查对象为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5.本工作底稿填写必须数据准确,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确需改正的,应当在改动处逐一签名、捺指印。
  6.本工作底稿(一)为A4横式,工作底稿(二)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税移〔  〕 号

  关于×××案件的移送书

  :
  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认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有关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局审查;是否决定立案侦查,请于收到本移送书3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我局。

  附件:1.关于×××案件的调查报告
  2.
  ……

  注:附件列明附送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相关证据材料复制件名称以及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复制件等名称。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六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案件时使用。
  3.本移送书抬头填写受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名称。
  4.“    一案”横线处填写移送案件的名称。
  5.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附送以下资料:
  (1)《关于×××案件的调查报告》;
  (2)《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3)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4)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对有一定的涉嫌犯罪线索,但依税务机关法定职权无法查证并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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