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人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勘验笔录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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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人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勘验笔录》依据《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
三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就与案件事实确认相关的物品、现场进行勘查、测定、检验,并对勘验过程、结果予以客观记录时使用。
3.本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保证字迹清楚。
4.本笔录主页上方设定的内容应当逐项填写。若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时间”项应当完整填写起止时间,并具体到“分”;“现场指挥人”项填写由稽查局局长或者案件负责人指定的勘验现场负责人。
5.本笔录主体部分内容应当按照纪实、叙述的写作要求,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现场的勘验情况,并避免对有关情况、内容进行评判、推断。
6.“勘验情况记录”一般包括勘验的过程、勘验主要情况,并可根据需要附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其他证明材料。填写中注意如下内容:
(1)应该记录执法人员(二人以上)和勘验人员进入现场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2)应当记录勘验现场相关人员姓名、身份、职务以及相关证件等情况。
(3)应当记录勘验的过程、结果。
(4)应当记录勘验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的来源、出处、名称、数量,以及采集、固定过程等情况;采取拍照、绘图的,还应当记录现场拍照的内容、数量、绘制现场图的种类、数量、绘制时间、方位以及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5)勘验结束时,笔录应当由勘验人员、在场相关人员签名,并告知当事人勘验的事实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当事人要求重新勘验,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勘验。
7.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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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名称
| 会计科目
| 记账
日期
| 凭证
号码
| 摘 录
| 对应科目
| 金 额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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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方
| 贷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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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对象(当事人)陈述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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